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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鹰潭市关于支持和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促进鹰潭绿色转型发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1-06|栏目:行业资讯|浏览次数:555

为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奋力打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高地,围绕“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目标要求,以更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鹰潭名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决定。

一、准确把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基本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党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规律、先立后破、统筹有序、分类施策,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运行,确保安全降碳。坚持节约集约、双轮驱动,实行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加快形成绿色低碳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力争每年取得若干重要的阶段性成效,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现代化鹰潭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二、切实强化政府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职能

进一步健全全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统筹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碳达峰、碳中和先行示范,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重点行业和企业率先实现碳达峰。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加强各类规划间衔接协调,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推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确保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碳达峰、碳中和等工作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市、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统筹,组织落实碳达峰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碳达峰试点示范建设,定期调度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加强跟踪评估、督促检查和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发展改革、能源、工业和信息化、林业、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粮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的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生态环境、科技、财政、金融、统计、商务、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实施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建立健全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实施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鼓励公众依法参与监督。

三、全面落实碳达峰、碳中和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

加快构建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体系。制定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农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明确碳达峰时间节点、目标任务和方法措施。加快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开展碳达峰试点城市、园区建设,加大工业节能技改力度,推进工业领域低碳工艺革新,培育壮大低碳、零碳、负碳产业,建设绿色制造体系,打造国家级铜基新材料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管控,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

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加强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控制,完善能耗“双控”制度,并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统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综合评价,严格责任落实和评价考核。推动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加快煤炭减量步伐,严格控制非电煤炭消费增长,合理控制石油消费,有序引导天然气消费,推动工业余热回收利用。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因地制宜推进风能、水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加强华能鹰潭核电项目厂址保护,根据国家政策适时启动项目前期工作。积极谋划区外清洁电力,构建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深化能源体制改革,落实国家电网体制改革和国家煤炭、油气等市场化改革,积极融入国家统一能源市场。

加快构建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推进绿色公路、绿色港口、生态航运发展。加快建设现代集疏运体系,做大做强多式联运,优化铁路运输组织方式,提升港口码头专业化、现代化程度,提高铁路、水路承运比重。加快陆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打造智能绿色物流,推进物流业绿色低碳发展。加快冷链物流基地建设,优化城乡高效配送网络,推进商贸物流升级。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车船,提高新能源汽车和清洁能源车船销售比例,实现新能源公交车全覆盖,新能源出租车、网约车基本覆盖,公共机关、物流配送、邮政快递等领域新能源交通装备占比大幅提升。积极引导绿色低碳出行,加快充电、换电、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和城市绿色慢行系统建设。

加快构建绿色低碳城乡建筑体系。推动城乡建设和管理低碳转型,推进城乡绿色规划、绿色建设、绿色运行管理,开展生态园林城市(镇)、“无废城市”、低碳城市建设。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绿色建造,全面推广使用绿色低碳建筑材料,推动建筑垃圾循环化利用。加快发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筑,加强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加快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中的规模化应用,推动建筑用能电气化和低碳化,开展建筑屋顶光伏利用行动,逐步普及建筑采暖、生活热水、炊事等用能领域电气设备。

加快构建绿色低碳科技创新体系。实施碳达峰、碳中和科技重点研发计划,加快能源系统深度脱碳、高效光伏组件、生物质利用、零碳工业流程再造、高效安全储能、固碳增汇等应用技术研发,推动低碳零碳负碳技术取得突破。加强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实施一批科技创新联合攻关项目,努力打造一批节能降碳和能源技术产品研发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培养和引进一批碳达峰、碳中和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智库体系。引导技术创新主体构建绿色低碳专业孵化器,支持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技术攻关。

加快构建生态系统固碳增汇体系。巩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控生态空间占用,严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盘活城乡存量建设用地。提升生态系统碳汇水平,扎实推进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攻坚行动和信江流域生态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深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依托国有林场打造森林碳汇发展片区,提升森林碳汇总量。实施耕地质量提升行动,稳定农业种植面积,增加农田碳汇。推进市场化机制建设,积极落实排污权、用能权、碳排放权等交易机制,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四、加快构建激励扶持政策体系

加快构建与碳达峰碳中和相适应的财政、价格和投融资等经济政策体系。完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政策,激发市场主体绿色低碳投资活力。统筹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碳达峰、碳中和重大行动、重大示范和重大工程。全面落实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价格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政策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碳金融产品,推动设立碳中和基金,加大信贷对绿色低碳领域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抵押贷款产品。拓宽绿色低碳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发行绿色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全面清理现行地方政策文件与碳达峰碳中和不相适应内容,加强政策措施的有效衔接。

五、大力加强统计、监测、监管和考核评价

健全能耗统计监测和计量体系,开展能源生产和消费、碳排放情况统计跟踪监测与核算分析,加强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能力建设,强化预研预判预警,提升信息化实测水平。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市委巡察、市委和市政府督查内容,将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指标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增加考核权重。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对工作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依法依规实行通报批评和约谈问责。

六、广泛深入开展碳达峰、碳中和宣传教育

将绿色低碳发展纳入国民教育、职业教育、干部教育培训重要内容。组织开展领导干部碳达峰、碳中和能力建设专题培训。开展节能宣传周、低碳日等活动,强化绿色生活方式宣传引导,深入推进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等绿色生活行动。加强居民采购绿色产品引导,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开展绿色产品消费教育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和社团组织作用,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加大法治宣传力度,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七、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碳达峰、碳中和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加强节能、减污、降碳管理,杜绝能源和资源浪费,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国有企业应当发挥引领作用,带头压减淘汰落后产能,推广低碳零碳负碳技术,加大绿色低碳投资,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带动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碳排放重点企业应当强化节能降耗和碳排放管理,实施节能低碳技术改造,降低单位产值、单位产品能耗和碳排放,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全社会要增强节约意识、生态环保意识、节能降碳意识,树立绿色消费理念,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积极参与碳普惠活动,自觉抵制餐饮浪费,落实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选择公共交通、非机动车、步行等绿色低碳出行方式,履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发挥带头作用,并广泛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八、依法加强人大有关立法和监督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适时制定碳达峰、碳中和地方性法规,及时修改与碳达峰、碳中和要求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实现。

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询问、质询等监督方式,依法加强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监督,并对本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适时开展检查。

九、对违反碳达峰、碳中和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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